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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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的职业类别,是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的最直接承担者,是推动劳动关系工作走细、走深、走实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打通和筑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依法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1劳动关系协调员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①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2评价方式
1.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两个科目,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2.考试采取上机考试方式进行。
3.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4.技能考核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3证书样本
考试合格,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证书样本见下图)。
4必考人群
1.国企报考人员;
2.相关专业毕业生,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领域的;
3.企业管理人员(主管、部门经理、总监、企业内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和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
4.地方和企业工会(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
5.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职员;
6.劳动争议社会调解机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社会咨询机构工作人员;
7.了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有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相关知识的人员。
5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重要性
提升员工满意度:良好的劳动关系能显著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从而降低离职率。
增加生产效率:和谐的劳动关系通常意味着更少的劳动纠纷和更高的生产效率。
风险减小:遵守劳动法规和合同能显著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文化建设:强化组织文化和价值观,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
战略执行: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更有效地执行公司战略,因为员工更愿意参与和贡献。
品牌形象:优秀的劳动关系也能提升外界对企业的正面看法,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
社会责任:维护公平和良好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总体来说,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维护企业和员工之间和谐关系,推动组织目标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